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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平博体育APP下载HK]均胜电子:海外监管公告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文件](http://img3.jc001.cn/img/203/1628203/1403/14532d63489ae81.jpg)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第四四条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1)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及(2)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各自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各自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数据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负责报送信息的公司职能部门应在提供信息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第一一条条 为加强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必须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权益披露系统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 《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A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需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H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H 股定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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